解析:
关于非法狩猎罪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列举了一些禁用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以及那些非人为直接操控且可能对人畜造成伤害的狩猎装置。
此外,地弓、大型铁夹、大型桃木杆等也被列入了禁用工具的范畴。
而所谓的禁用方法,则主要是指那些可能破坏或妨碍野生动物正常繁衍与生长的行为,例如投放毒物、实施爆炸、燃烧攻击、烟熏、掏窝、捡拾鸟卵、夜间照明进行捕猎、采用歼灭性的围攻方式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