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重刑犯在关押期间需始终佩戴脚镣。
对于已经判定死刑的罪犯,同样需要配戴手铐与脚镣。
而对于行为举止不良并具有潜在威胁的罪犯,还会被施加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使用定镣。
这种定镣是指将脚镣的镣链牢固地固定于地面上的一个大型铁环之上。
犯人们的饮食起居皆由监房内的普通犯人负责照料,以此确保其行动自由度,同时防范死刑犯可能出现的自我伤害或对他人构成的危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察在以下情况下有权使用手铐、脚镣以及警绳等束缚性警用器械:
1、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重大嫌疑人时;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任务时;
3、在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
然而,人民警察在按照上述条款使用警械时,必须避免故意导致人身伤害的后果发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
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