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校期间,贵校的学生由于他人故意或过失所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则需由该肇事者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而如果学校在预防和处置此类事件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则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履行完其补充赔偿义务之后,仍有权利向前述的肇事方寻求进一步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