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合法的代言人、直系亲属或辩护律师认为对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时,他们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变更,则应向申请人详细解释其反对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