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聚众淫乱”罪,乃指在社会环境中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道德规范之行为,聚结多名男性或女性参与群体淫秽行径。
此等犯罪行为,系严重违背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循的沟通原则与伦理准则,严重损害社会风气及习尚。
此类聚众淫乱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亦冲击了公共秩序中的交流秩序。
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年龄达到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本项罪责。
本罪所指向的客体乃是公共秩序。
若违反了公共生活规则,便意味着打破了公共生活有序运行的常态。
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便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侵犯。
本罪在主观层面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却仍抱持希望该恶劣结果发生之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