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财产事宜作出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是关于婚前财产的界定,即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规定,即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再者是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这些都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则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