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上,继承人若想放弃遗产继承权,
首先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作出明确的表达意愿,而非他人(如继承人的监护人等)有权代替或擅自做出此决定;
其次,在实施这一举措之前,继承人应已达到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和条件;
再者,继承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且该决定不应对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害。
例如,如果因放弃继承权导致继承人无法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责任,或者产生了其他债务履行问题,那么这种放弃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放弃继承权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作为继承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他们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无需受到他人的干预或限制。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不需要得到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