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参与洗钱活动时,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情,那么他们可能会被指控构成诈骗罪;
然而,如果所转移的资金本身并不合乎法律规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要面临刑事追责。
关于洗钱罪,在主观层面上的表现主要强调了行为人的故意心态,也就是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犯罪违法所得掩盖其真实来源和性质,为自身获取不当利益而故意实施此项行为,并且期望能够实现这样的效果。
在犯罪故意这个问题上,“明知”的判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水平,考虑到他们是否曾接触过他人的犯罪所得及收益,这些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类型、数量,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转化、转移途径,以及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的供述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