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撤销检察机关的抗诉并不必然意味着其行为合法,实际上,如果检察机关希望通过撤回抗诉的方式来确保该行为的合法性,就必须遵循必需的程序以规制这一过程。
具体来说,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二审程序向其申请的抗诉案件,如确认抗诉意见正确无误,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肯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