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两种罪行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可被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来处理这类案件,想象竞合犯意味着行为人均因同一项行为同时触犯了两项不同的刑法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对其更为不利的一项罪行进行判决和处罚。
其次,倘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环节,且这些行为均触犯了不同的刑法条款,那么就应该根据每一项罪行分别进行审判和处罚,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数罪并罚原则。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多项行为同时触犯了两项不同的刑法条款,但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一般的手段与目的的关联性,那么便只需以其中较为严重的那项罪名进行处理即可,这便是我们所称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