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与价值。
假释,是对那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其附带条件的提前释放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假释仅适用于已经完成了一定刑期的罪犯。
假释与保释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1)适用对象方面:
假释主要针对的是已经由法院作出判决的罪犯;
而保释则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前,也就是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
(2)期限上有所不同。
(3)适用的条件各异。
(4)适用的机构或者说是决定的机构亦不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