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抵押权人所抵押的财产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折价方案,该方法允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得以实现其抵押权。
折价方案实际上是要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以协商的方式,根据市场现行价格设定特定价格,进而将被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让至抵押权人手中,以便更好地实现其法定债权;
其次是拍卖方式,这是实现抵押权最为普遍且常见的手段之一。
拍卖亦称为竞卖,其本质上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标的物售予出价最高的买家。
拍卖行为可细分为自愿拍卖以及强制拍卖两种类型。
自愿拍卖主要是指出卖人与拍卖机构(例如拍卖行)之间签署委托合同,委托后者代为拍卖;
而强制拍卖则是指债务人的财产由于某些法律原因,由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强制进行拍卖。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协议便是采用上述第一种方式,即通过拍卖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后,便可选择合适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活动。
相较于其他方式而言,通过拍卖实现抵押具有显著的优势,因为拍卖过程中,标的物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因此拍卖价格能够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出拍卖财产的实际价值,从而最大化地发挥抵押财产对于债权的担保功能;
最后是变卖方式,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通过出售抵押财产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
这种方式是指以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买卖形式出售被抵押财产,以此来实现债权。
为了确保出售价格的公正性,出售抵押财产时应当参考市场现行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