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如果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这期间劳动者并未有因特定情形而被禁止续签合同的情况发生,那么在劳动者提出延长或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无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此处所述的“无明确终止日期”,并非指劳动合同完全没有终止的可能,而是指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无法确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终止的时间。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尚未出现,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未被触发的前提下,双方都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然而,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