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尊重的读者们,对于未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解除婚约的情形,彩礼款项是具备退还条件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规定,在尚未签署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之前,男女双方一旦决定结束这段关系,那么在此过程中所收取并保留的彩礼,都是有权利要求返还的。
换言之,如果这对情侣未能依法取得结婚证书,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男方或女方在决定结束双方关系时,都有权向对方索回先前支付的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