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纠纷,无论是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或终止,还是关于解雇、辞职、离职等人事处理方面的争议,抑或是对工作时长、休息日安排、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及劳动保护措施的批判性讨论,甚至是对于工资报酬、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款等问题引起的纷争,都可纳入劳动仲裁的范畴之内。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包括了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