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交通法规之规定,机动车不当行为一经发现,通常可于网络平台上检索3至7日见其踪迹或接获相关短讯提醒,最长时刻不得逾越13个工作日期限。
若为当场被路面执勤警察查获并确认签注,则所有者应自违章发生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前往违法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置,逾期未前往处理的,每日需缴纳相当于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然而所涉滞纳金总额绝不能高于原处罚款额的一倍;
倘若为电子眼监控设备拍摄的图片证据所记录下的违规行为,所有者可待在交通网站查询到相关违章记录之后,选择在机动车年度检验之前的一个月内前往违法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需在15个自然日内即刻处理,但仍须留意尽量避免超过一个驾驶证的计分周期,以防因一个计分周期未能及时清零而导致在下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2分的状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