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犯罪分子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被赋予此类权利的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详细记录涉案罪犯的个人信息、已判定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亦需明确列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与法律依据等重要事项。
此外,还须将该文件副本递交至检察机关及罪犯居住地的公安部门,以确保相关各方对于此次行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而这些工作,也将由罪犯居住地区域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