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于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相关行政机构作出以下惩罚性处置措施:
(1)要求其立即纠正不当行为,同时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示众;
(2)若前述主体没有因此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则需要处以该非法所得利润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若未能发现任何违法所得,也须处以最低金额为五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如果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