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种情形被视为合法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以下裁决来确认违法行为的存在,但并不采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措施:
首先,如果行政行为本身依法应予撤销,然而撤销这一行为将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其次,即使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之处,只要其对原告的权益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也可以不对其进行撤销。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