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侦查环节中,公安机关对于现有的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而在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人民检察院需要认真审查案情,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讯问,同时也要听取被害者以及被害者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见与陈述。
直至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对公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如果发现起诉书中明确地指控了犯罪事实,并且附带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等相关材料,那么就应该决定启动法庭审判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