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异地执行行政拘留这一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条款规定,被判罚者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若未获得决定机构的批准,是不允许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者县区范围的。
如果发现有此类违规行为,公安部门有权对行政拘留人员恢复执行原定的执行程序。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您的是,执行行政拘留的总时长不得超过2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