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裁定驳回当事人的执行异议。
在当事人虽提出执行异议,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合理性的情况下,可视其理由不足以成立,由此裁定对其请求不予采纳;
2.暂停或终止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方所提异议经审查属实,可采取暂时中止执行或彻底终止执行的方式;
3.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或继续执行原判。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尚无法确定其是否成立,而案外人又能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的,可考虑解除相关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反之,若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同样有效的担保,则可继续执行原判;
4.若经再审发现原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若经过审理后,认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并不成立,人民法院应恢复执行程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