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的被告方,法律规定通知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方可予以定罪:
首先,被告方的具体行为应表现为在实际操作中,利用自身职位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资金私自挪用并用于个人消费或是出借予他人;
其次,这种行为持续时间需达到三个月以上且未得到及时偿还;
再次,被挪用的资金数额需达到一万元到三万元以上;
最后,被告方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式员工,且其主观意识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道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这一行为是基于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但仍然坚持这样做。
此外,被告方的行为必须侵害到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其犯罪的直接对象就是本单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