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若出现汽车与行人相撞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我们通常会对责任归属进行以下明确界定:
首先,假如事故发生在路口处,那么应当判定机动车辆承担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至少是主要责任;
其次,如果事故发生在普通道路环境下,我们仍然倾向于认为机动车方应该承担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
最后,行人在此类事故中往往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承担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