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领域接受干预、培养时,若遭受同辈中某人的人身侵害,则对此肇事者与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而倘若上述幼儿园、学校及其他相关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他们亦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情况下,您有权诉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为了治疗与康复所必需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若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还须赔偿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