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出现涉及交通肇事的刑事罪行时,如有必要对涉案嫌犯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那么公安部门便应依照相关规定,撰写并提交一份详尽的请求批捕文书,并将案件的所有相关卷宗资料与确凿的证据一并呈递给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定场合下,人民检察院甚至有权派遣专员参与到公安机关关于重大案件的研究讨论之中。
当人民检察院收到由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他们理应对此进行深入的审理和评估,并据此办理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相应手续。
一旦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策,公安机关应该无条件地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未被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则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如果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也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