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申请人或其配偶必须先在本市成功申请并办理了用于购置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用型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且,此类贷款尚未得到全部还清;
2.申请人及其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需在本市持续、准时、全额地缴纳住房公积金长达六个月以上,且在申请之时,他们的住房公积金应处于正常缴纳的状态之中;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历史记录,或者已经将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若申请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双方作为共同申请人,则他们的父母也必须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历史记录,或者已经将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4.申请人提出的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获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的批准和认可;
5.申请人或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合法权益人;
6.申请人及其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经济实力,在申请当月前的六个月内,没有出现过任何贷款逾期的不良记录,同时,他们的个人信用状况也需要满足公积金中心所规定的相关标准;
7.申请人愿意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或质押等);
8.贷款申请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的相关要求,如果在贷款办理过程中遇到政策调整,则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日期为准,但是,如果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则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按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进行汇总,按时向建设部、财政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