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价格固定型合同中,通常允许对漏列项目进行补充说明;
然而,对于总价确定型合同而言,则通常不被许可对此类问题进行补充。
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条款将规定,所有未列出的项目应作为优惠给予考虑。
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我们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如漏项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方可进行补充。
倘若合同并无相关规定,双方需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若是由于招标方提供的信息不够全面或出现差错导致的漏项现象,这类遗漏事项可提出补充申请。
若纯粹系由投标人自身失误所致,那么仅需查看漏项清单中所涉费用,若此成本超过了投标人所能承受的利润或预算范围,那么合同将被视作因重大误解而成立。
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可经协商后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