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所受理的被移送至其部门进行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在一个自然月之内就相关事项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最终决定。
然而,对于那些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如果在一个月内无法完成决定的制定工作,则需经过检察长的批准,方可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也需要在一个月内做出相应的决定。
若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申请延长十五天的期限。
而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满足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
但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可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