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鉴定费用的分担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需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应对此类事务中的成本负责,而个人自行决定的鉴定费用则应由个体自行承担。
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于涉及的需鉴定的物品,须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并设定相应的完成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其鉴定费用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此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若需进行车辆损失鉴定,通常应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由公安机关对事故车辆及物品进行统一保管,经过检验与鉴定之后,再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损失价格评估。
其次,在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均应在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出席(若无正当理由未出席者,将视为缺席处理)。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原则为在事故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得出鉴定结论。
若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七个工作日。
最后,若当事人对已确认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得到新的鉴定结论。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