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保证责任,顾名思义,即保证人为债务人所负之债务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
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和裁决,且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债权之前,通常情况下,这种类型的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因此,在一般的保证关系中,只有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不足以充分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保证人才会被要求承担起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