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之中,尚未设立独立的诱奸罪名条款,仅仅针对强奸犯罪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而诱奸,亦即所谓的“骗奸”,其行为模式通常为行为人以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受害女性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手段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屡次出现,例如有些罪犯虚伪宣称自己身居要职,掌握权力;
有的则冒充富豪,甚至自称具备某些超自然能力等等,他们的目的无外乎是通过这些手段来吸引受害者的关注和好感。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女性往往因为自身的需求或者存在着不正当的动机,主动与行为人建立联系,最终陷入被欺骗和性侵犯的境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