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首先,本罪侵犯的法益乃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财经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自身职务上所具备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营利手段,亦或是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限定于国家机关中担任公务的人员;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