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诉人应向其所属的管辖法院递交具有刑事性质的自诉状,若附带有民事诉讼,则需同时提交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自诉状;
在接到上述文书之后,司法机关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如发现符合受理条件者,应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反之,如果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采取合适的方式劝说自诉人自行撤销自诉请求,若对方坚持不撤回,则司法机关有权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晰且具备充足证据支持的自诉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理,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然而,对于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则应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被告人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司法机关应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待被告人归案后,应立即恢复审理工作,并视情对被告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在被告人完成
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将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