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在接受行政处罚后的法定时限内,欲向作出该治安处罚行为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则您可依法展开这一程序。
如若经过行政复议后,您对于复议结果感到不满,那么在收到行政复议裁决书之后,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倘若上级公安机关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给出行政复议决定,即未给予您明确的复议结果,那么您便有权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的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