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项补助的基准金额为工伤员工在因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平均数。
若该员工本人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全体劳动者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则按照统筹地区全体劳动者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
反之,若其工资水平未达统筹地区全体劳动者平均工资的六成,则应将该数字作为基准,按照六成来计算。
2.伤残津贴:
此项津贴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向工伤员工发放,其基准金额为员工本人工资的九成。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差额部分。
3.护理费:
此项费用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与需要护理的人数及期限加以决定。
4.交通费:
此项费用将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人数上限为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