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院实施房地产拍卖行为之时,有责任将相关事宜告知被执行人。
若被执行人未能及时按照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则法院享有权力,向相关的机关或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各项财产状况。
与此同时,法院还可依据具体情况,实行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扣押、冻结、划拨或变价处理。
然而,法院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其所查询、划扣、冻结及变价的财产范围以不超过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为限。
为了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院在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相关财产之前,必然会做出相应裁定,并且须发出配合执行的通知书,以期得到各相关单位的积极响应和配合。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那么法院便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义务的那部分财产。
但是,在此过程中,法院必须保证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的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法院同样需要做出裁定,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