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屋被法院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当事人理应积极主动地按照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所明确规定的支付责任履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提供相当数量且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担保以申请解除该项财产保全措施;
若涉案房产与本次诉讼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则当事人有权向做出保全决定的法院提交异议请求,并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异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