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警部门对于车辆的扣留与归还流程如下所述:
(1)若事故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愿意达成和解,则可选择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待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便可直接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被扣押的车辆;
(2)若事故车辆需要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期限内依照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之后的第三日,车主即可前往相关部门领取被扣押的车辆。
以下是可能导致车辆被扣押的几种常见情形:
1、在上路行驶过程中,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2、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存在超载行为;
3、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