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若检察院未对嫌疑人提起公诉,那么该案件便无法留下任何犯罪记录或案底。
所谓的“案底”便是指犯罪记录,只有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审判并判定被告人有罪时,才能产生案底。
反之,若检察院决定不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则意味着该案件并无犯罪事实发生,自然也就无需留下案底。
此外,倘若涉案人员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但基于法定原因,其刑事责任并不需被追究,此时检察院亦可依法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