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频繁的争吵状况可能使得夫妻双方感到不适,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感情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即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每一位公民都应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这其中既包含了缔结婚姻的自由,也涵盖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因此,当男方认为由于频繁的争吵已经导致其与配偶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再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时,他便有权利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通常会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以期修复或改善夫妻间的关系。
然而,若经过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得到有效修复,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