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所采取的一般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针对自由刑的惩罚,被告人将面临最长达六个月的拘留以及拘役的惩处;
其次,罚金作为附加刑的一种形式,罚款金额通常在人民币1000至5000元之间,但普遍情况下为2000元左右;
再次,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则为吊销驾照,且被处罚者必须在五年内无法再次获得驾照;
若是其驾驶的为营业用机动车辆,那么所受惩罚会更为严厉,即在十年内都不能重新取得驾照,并且终身禁止驾驶营业性机动车辆;
最后,若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罪行,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其中包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甚至可能被判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其所面临的刑期将会达到七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