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仍有权对原协议进行撤销或更改。
然而,一旦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或者启动二审程序,则不得再改变原有的和解协议内容。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便已与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并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这类案件中的和解协议一经生效便不可逆转。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