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强调,如果尚未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获取的陈述内容,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并予以彻底排除了。
必须明确,在非法定审讯环境下所获得的供述信息,以及未能按照法规要求全程记录和拍摄的供述视频,以及可能涉及使用非法手段所得的供述信息,均应被视为无效。
此外,对于必须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的审讯环节,如未能提供相关录音录像资料,或录音录像资料存在选择性录制、剪辑、删除等异常情况,且现有的证据无法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时,此类供述也应被排除在外。
这些严格规范审讯程序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不受强迫自我证明有罪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口供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怀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