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需严格遵循以下涉及其法律行为的具体要求与注意事项:
未经授权许可,严禁擅自逃离被指定居住之区域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产生变更现象,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立即报告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
在被传唤时,必须无条件按时到达案件现场参与调查;
禁止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过程施加影响或干扰。
同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还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期汇报自身状况,以便执行机关能够全面掌握其动态信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