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不可调解的民事案件类型:
(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例,均无法通过调解方式得以处理;
(2)涉及到婚姻、亲子关系及其他与身份相关的法律关系确权问题的案件,同样无法进行调解工作;
(3)除此之外,对于案件性质本身决定了其无法进行调解的情况,也不得实施调解操作。
至于调解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具有明确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当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时,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曾发生过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达成了共识,且该共识已获得法律的认可,原有的争议法律关系转变为了无争议的法律关系。
在此之后,权利方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义务方亦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自此以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次对该法律关系产生任何争议。
这便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层面所发挥的效力;
其次,调解书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
而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
因此,当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至当事人以及调解笔录依法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便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最终的解决。
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层面所具备的效力;
最后,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中的各项义务。
然而,如果调解书中有给付内容,且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确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