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两辆汽车同时进行右侧转弯操作时,如若不幸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通常应由抢先通过路口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过程中,倘若该路口设置了严格的信号灯管理制度,无论是在车道信号灯允许车辆正常行驶通行或者是在信号灯管控状态下,所有需要进行右转操作的车辆都必须礼让侧向直行的车辆以及直行的非机动车辆与行人(除非该路口设有专门为右转车辆提供的信号灯)。
当两辆汽车均处于直行状态且在路口相遇时,由于双方所拥有的道路使用权相同,因此按照“让右原则”,位于右侧的车辆有权优先通行,而位于左侧的车辆则需要主动避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