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这一犯罪行为时,所需的核心证据主要包括:
1.与案件相关事物的真实性证实物品,例如货币、赌具等;
2.能够反映事实状况的书面材料;
3.见证人和目击者的口述证词;
4.受害人和受伤害方的陈述证言;
5.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否认或承认与辩护言论;
6.专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科学鉴定报告;
7.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的记录文件;
8.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照片、电子数据等在内的视听资料。
开设赌场罪,其本质在于客观上是否存在组织大规模赌博活动、开设赌场、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的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负有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职责。
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外,司法机关在诉讼中享有权力,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调阅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