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罚金须在裁判所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相应的比例一次性或分批缴纳完毕。
如逾期仍未支付,将由法定机关实施强制征收。
倘若被判罚者无法全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间若察觉到其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追缴。
若因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实际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