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使参与者蒙受巨额财产损失。
传销活动的本质即为欺诈行为,少数人以其作为敛财手段,大多数参与者却往往陷入无法挽回的境地,乃至破产一空。
2、滋养并膨胀了某些人渴望不劳而获以及一夜之间成为富翁的贪婪心理。
传销组织通过编制谎言,使得许多渴望财富的人们心存幻想,深信天降横财,从而步入传销圈套,难以自拔。
3、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部分传销参与者在遭受欺骗之后,陷入困境,对社会产生强烈不满情绪,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导致抢劫、谋杀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4、对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形成巨大冲击。
传销活动的一大显著特征便是“杀熟”,参与者为了获取金钱利益,不惜将亲朋好友,甚至包括父母、配偶、亲戚等亲人也拉入传销的深渊,导致人际关系及社会信任度大幅度降低,对社会诚信道德体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